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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Testimonies
 
我一向愛看法庭電視影集或電影,從以前的L. A. Law,到Law and Order,現在又開始看The Good Wife,都有許多法庭中質詢辯論的劇情,由Scott Turow的Presumed Innocent 改編的電影,也是我的最愛之一。在螢幕上看了那麼多法庭內的劇情,非常好奇真實的法庭會是如何的景象。
真實生活的trial和戲中截然不同。戲劇中在上法庭之前已經交代了有關案情的來龍去脈,因此觀眾只關心法庭辯論後會是如何的結局。但是身為陪審員,我們完全不知道這個案子是什麼,只能依賴每位證人的證詞慢慢拼湊出整個過程,像唸偵探小說一樣,非常有趣。
 
以下就是我聽到的案情。與證詞有關的用藍字寫,我自己的敘述則用黑字。
 
三件搶案都發生在一年半以前的冬天。最先被傳訊的證人是在第三件搶案的速食店(簡稱Store 3)工作的女人。Store 3通常晚上九點半就將lobby的門鎖了,只剩drive through還開著。大約快要凌晨一點時,她剛送走前一位Drive Through的客人,後面再沒客人,她轉身時,看到大門外停著一輛車,一位蒙面的人拉開門進來(門其實應該是鎖的,不知為何沒鎖),從sweatshirt的橫向口袋中掏出一把槍指著她,說”Give me the money!”,她嚇得開收銀機拿錢,當她拿出前要給他,他又說,“Put it in a bag.”,她趕快拿出速食店用的塑膠袋裝錢。
 
搶犯拿了錢就走了,有沒有看到他是進外面停的那輛車的駕駛座還是passenger site 呢?她答說沒有,因為歹徒離開時,她嚇得躲到櫃台下方,因為怕他開槍。但是等他出了門,她就馬上衝到前門,看到那輛銀色的車倒車,因為窗子都是tinted(黑色的窗戶),看不到裡面有幾人,但是那輛車的後車燈給她很深的印象。等車子開出停車場,她又跑到Drive Through的窗口看那輛車往哪裡開,隨著車子的路線她確定那輛車上了高速公路。律師們問她很多次確定嗎?她非常有自信,因為凌晨的車很少,她確信是那輛車開上了高速公路。
 
我非常佩服這位店員的勇氣與智慧。在槍口下被威脅一定是嚇得手腳發軟,但是歹徒一出門,她卻能鼓起勇氣先是看清車子的形狀,然後又在店裡到處跑著,從適合的窗戶看車子開到哪裡,最後成為確認行搶的車子的關鍵。其他兩件搶案的店員,沒有人知道歹徒拿了錢出門後去了哪裡,只有她有如此的機智和勇氣。
 
下一位證人是一位警察(簡稱Officer 1)。 Store 3搶案發生後一個多鐘頭, 離Store 3十五英里外的小城(剛好是我住的小城)的他已接到BOL(Be On the Lookout)的radio,描述store 3的搶犯開的車型,要巡邏的警察提高警覺。他的警車剛好停下來等紅燈,他注意到與他垂直的路口有輛車,車前方沒有車牌,違反加州法律,前面車窗是黑色的,也是違法,另外這車也是銀色,剛好與BOL裡的車相似。那輛車因為是綠燈已經走了,他就轉了一個U Turn追上去想將車攔下來。等他轉完大彎,那輛車已經上了高速公路,他當時還沒有開警燈鳴警笛,但是那輛車已經奔馳在很遠的前方,於是他加速到100 miles per hour(mph),也開始鳴笛。美國的法律規定若是警車鳴笛,不管是不是追你都要靠邊停車,但是那輛銀車仍然繼續奔馳。他眼見追不上,就用radio叫其他警察幫忙攔車。那輛車在下一個交流道下去,上了local road以後繼續高速奔馳。他們不知道,小城的警察局離那條路不遠…
 
接下來作證的是Officer 2。寫到這裡不得不打岔描述一下這位證人。他是我們小城的警察,作證時沒穿制服,只穿著淡藍色的襯衫並打領帶。他一出現我就眼睛一亮,天啊,我們小城居然有這麼年輕俊美的警察?他的身材高瘦,金黃色的捲髮,秀美俊俏的臉,長得很像Jude Law。我對自己在法庭還有時間注意帥哥有些羞愧。後來發現,不只我注意到他有多帥。一個禮拜後陪審團聚集討論案情時,我們先依序說自己對此案的觀感。輪到一位女陪審員時,她忽然冒出這句:「Finally I just want to say, Officer 2 is GORGEOUS!」我們一聽都噗嗤笑了出來,剎時四處傳來“Hear Hear”(附議的意思)的聲音,說Officer 2 gorgeous的女生又接著說,你們覺得他是Matthew McConaughey的弟弟嗎?可見覺得他像明星的不只我一個人。 這可能是整個陪審團嚴肅的討論過程中最輕鬆的一刻吧。
 
好了,言歸正傳。
 
Officer 1在高速公路追趕銀車時,Officer 2正在小城的警察局裡。一聽到Officer 1的通知說銀車正朝警察局的方向開來,他就開車到警察局前的路口等,當銀車從他前面呼嘯而過,他就右轉也鳴笛用高速追。那條路到了盡頭是一個九十度的右轉,銀車因為速度太快轉彎不及,撞上一片水泥牆而停下。然後車上跳下兩人,一個往左跑,一個往右。檢察官問,這種情況,你受的訓練是該追誰?他的回答是追開車的人,因為駕駛是司機的責任。於是他追了往左跑的人。那個人翻牆進了PG&E的power yard。PG&E就是Pacific Gas and Electric Company,是我們的電力公司,這個power yard有很多電纜和不知名的箱子,又因為一片漆黑,Officer 2 不知道圍牆內的東西碰到會不會觸電或導致生命危險,不敢跑太快,只能靠著手電筒的照射慢慢找。後來他發現追趕的男人躲在一個箱子後面,只露出頭來看著他。他舉槍對著那人,口中喊著“我是警察,把手舉起來!”但是那人始終不舉手,只是瞪著他。僵持許久以後警察自己也害怕了,後來他決定也找蔽護,轉身到一個大箱子後方藏身,但等他再將手電筒照過去,那人已經不見了。這時他聽到圍牆外傳來其他警察的喊聲,說樹叢裡有人,後來他聽到圍牆內也有警察同事的喊聲,趕過去時那個逃犯已經被抓了。後來的幾個警察作證,原來當Officer 2轉身找地方躲藏時,這個逃犯翻牆出去,但是馬上被已經等在圍牆外的警察看到,他情急之下又翻牆回power yard,可是這時有另外一位警察也已經進來支援Officer 2,剛好撞上,就將他制服了。這個被抓的人就是坐在法庭上的Defendant(被告)1。
 
到目前為止的作證,簡直就是活生生的警匪追逐及緝捕的過程。但是不同於影片中警察英勇逮補犯人的過程,我們聽到的是Officer 2舉槍對著嫌犯的緊張與遲疑。他從BOL中聽到車中的嫌犯與持槍的搶匪有關,因此也很害怕嫌犯有武器會開槍,僵持不下時他仍開不了槍,只因不覺得到開槍的程度,但是同時他也擔心自己的安全,才會找躲避之處。這才是真實的人生,不是影片中英雄化的假象。
 
另外,Defendant 1是被另外一位警察(Officer 3)抓到的。被告和帥哥Officer 2都是年輕力壯的男人,因此他們情急下直接翻越高牆而入。當Officer 3被問到是怎麼進到圍牆內的,他說將警車開到牆邊,然後爬上車蓋才翻牆進去。沒想到他才跳進去,嫌犯剛好就衝到他面前,輕易就被逮補了。這也是真實的現場,沒有輕身翻牆的矯健鏡頭,只有中年的警察踩著車蓋爬到牆上的模樣。
 
Officer 2 的作證過程,我們也看了他用警車前方的錄影機錄下的追車過程,錄影中看得很清楚有兩人往左右分別跑出去。他事後重新檢驗錄影帶,發現他追的其實不是司機,而是乘客。原來他發現後車燈的右側紅燈先被陰影蓋過,然後左後車燈也變黑一下,他推測是乘客下車後從車後由右而左的跑過,然後翻牆逃逸。我們陪審團後來又仔細看了這個錄影帶,也看得到往右跑的人是司機,他從左側翻上車蓋(hood),然後往右跑去。被抓的Defendant 1也說他不是司機,與Officer 2 的推測符合。
 
Store 3的那位店員後來被帶來撞車現場,看了後車燈後,指證這輛車與在她的店前看的是同一輛。 車中也找到一個Store 3的袋子,裡面裝了三百零四元,大部份是一元五元那樣的小鈔。那個裝錢的袋子與她給搶犯的袋子一樣嗎?她說是。車內一個包包(duffle bag)裡有一把槍,是行搶的槍嗎?她也說是。另外,在銀車逃逸的local road上,後來又找到另一把槍。
 
由車上找到的速食店袋子和裡面裝的錢,可以推理車上逃逸的兩人起碼其中之一與搶案有關,是哪一個呢?從右邊逃走的又是誰?警察一直搜索到天亮了還是沒找到這人。
 
下一位證人是個二十幾歲的女孩,金色的短髮,鼻子穿了幾個鼻環。她住的地方就在撞車的地點附近。那天的早晨五點二十分,她正在沙發上睡覺,有人敲門。 門外的男人向她借電話,於是她將自己的手機讓他用。他講電話大概五分鐘,然後就走了。 她在庭上指認,那天清晨向她借電話的人就是坐在庭上的Defendant 2。
 
原來當天Defendant 2 就是銀車的主人,也是當時開車的人,撞車逃逸後,他的皮夾還留在車上,身上沒有一毛錢,只能跟住在附近的女孩借電話請爸爸來接他回家。後來父子倆還有他的女友編了一個故事,說他的錢包和鑰匙鎖在車中, 然後就發現車子被偷了。第二天父親還報案,結果小城的警察通知他們來領車,等見到Defendant 2就將他逮捕了。
 
後來發現Defendant 2 的車上除了有從Store 3搶來的錢,後面掛的車牌也是偷來的。他自己的車牌丟在車裡,還有screw driver在旁邊。
 
至此證據顯示這兩人一定跟Store 3的搶劫有關,只是誰進去搶劫還不清楚。
 
再來,檢察官開始傳證人來敘述Store 1和 Store 2 的搶案。原來Store 3發生的前兩個多禮拜前,在同一個城市發生了兩起搶案,一個是加油站的附加便利商店(Store 1),另一個是賣pizza的速食店(Store 2),間隔四天。那兩家店都有錄影,因此能清楚看到行搶的人的衣飾,帽子,蒙面的方式一模一樣,而且也都叫店員將錢放到袋子裡。(唉,就有這麼笨的歹徒,你要搶劫,起碼也換件衣服吧! 明明相隔四天,你非穿相同的“搶劫制服”嗎?難道沒有別件sweatshirt和帽子嗎? )偵察那兩件搶案的detective聽過 Store 3店員的描述後(那家店的錄影機壞了,所以行搶的過程沒有錄下來),覺得是同一個歹徒,剛好撞車後Defendant 1 逃逸的路線掉了一頂毛帽,和Store 1 和 2 錄影中的帽子一模一樣;還有歹徒行搶時戴著外側黑色內側灰色的手套,與車中找到的手套吻合,DNA的測驗也證明手套是Defendant 1的。於是這位detective就開始偵察,Defendant 1是否就是Store 1 和 2 的搶犯。
 
至此為止,我們聽到的都是circumstantial evidence,也就是說沒有直接的證據說Defendant 1 就是第一二件的搶劫犯。但是後來檢察官讓我們看一段Defendant 1 坦承去前兩家店犯案的錄影。
 
錄影是在警察局的偵察室裡錄的。最前面detective先告訴他,你有緘默的權利,你說的證詞可以用來將你治罪,你也有找律師的權利。Defendant 1 聽了說他了解,但還是開始回答與Store 1 與 2 的問題。許多細節他都回答的很清楚。
 
我聽到這裡,想說他都承認了,那還有什麼戲好唱呢?結果第二天就換Defendant 1 親自上台作證。他說當時認罪完全是撒謊的,其實他沒有犯案,只因為Detective當初要來逮補他入獄,說有證據顯示他搶了 Store 1 與 2,他因為不願當時就入牢獄,所以才編謊言。這樣的講法很牽強,他那時都已經因為Store 3 的搶案被起訴了,哪裡還有再編兩個案子的理由?更糟糕的是,因為他上台作證,表示檢察官也可以質詢他,於是他被問Store 3 被搶的那晚做了什麼事。
 
他說那天他將車子停在Defendant 2 的家中(這是事實,警察去Defendant 2 家中搜索時,發現 Defendant 1 的車停在那裡)。那晚他去gym運動,大約晚上十一點,一點半以後 Defendant 2 來gym 接他回去拿車。他們肚子餓,就開車去我住的小城找東西吃,到了一個賣taco的速食店, Defendant 2下車去開門,發現已經關門了,就決定往Drive Through去買,結果在Drive Through等時, Defendant 2又說不想吃了,就直接開過窗口沒停而出去。一出去要轉彎時, Defendant 2 看到十字路口的警車,忽然加速,他問是怎麼回事, Defendant 2 只說”Shut up!”,他說他坐在passenger seat,撞車後門打不開,他將窗戶搖下爬出去,然後從車後往左跑,翻牆逃走,與警察的猜測吻合。
 
Defendant 1作證時,問到撞車前的事講的支支吾吾的,不像他在錄影帶裡坦承犯案時講的那麼流利。但是一說到撞車以後的事,他就不再猶豫。我聽他的作證時,很快就聽出一些破綻,尤其他坦承犯案時所說的細節,很多只有搶匪本身才會知道。
 
整個案子花了七天,傳訊了二十幾個證人才結束。我們見到無辜的店員們作證,聽了被告從監獄打給女友的電話串供,看到飛車追逐以及蒙面搶匪拿槍威嚇的錄影畫面。另一位被告的女朋友被傳來作證,她還帶自己的律師來,深怕自己的證詞反而會讓自己不利,她從頭到尾都在撒謊,幾分鐘就換一個不合理的說詞。作證前的宣誓“…the whole truth, nothing but the truth”根本不算數。
 
作證結束後,我們聽到的內容基本上是:
 
·      撞車的銀車上找到Store 3搶來的袋子和錢。其中之一人一定與搶案有關。
·      銀車後方掛的牌照是偷來的。
·      Store 3的歹徒穿的衣服與前兩家店的搶徒相仿。同樣的帽子掉在Defendant 1 逃逸的路線。車中找到的手套證明是Defendant 1的,與前兩家店的搶徒戴的手套一模一樣。
·      Defendant 1承認搶前兩家店,但是後來又翻供。
·      Store 3搶案前的那個下午,兩位被告互相打了十幾通電話,到作案前一個鐘頭才停止。
 
那麼多的證人,只有Defendant 1是辯護律師的證人,其餘都是檢察官的證人。因為陪審團事先對案情一無所知,他得安排作證順序,以及事先想好每個作證的過程他要陪審團聽到的故事,最後我們才能明白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若是他的工作沒做好,等答辯都結束後陪審團還搞不清楚到底整件事是怎麼一回事,那他勝訴的機會將會大減。這位檢察官是Deputy District Attorney(副地方檢察官),他的長相讓我想起電視劇”Star Trek : The Next Generation” 裡的First Officer William Riker,也留著小鬍子,不過感覺比Officer Riker老實多,尤其他詢問證人時都先咧嘴微笑,露出一排潔白的牙齒,給人很憨厚的感覺。他問話不疾不徐,讓證人有足夠時間思考;就算他很不同意證人的說詞,也不會提高聲調,所以不讓人覺得反感。
 
除了檢察官,辯護律師也扮演重要的角色。
 
Defendant 2的律師是Public Defender,三十幾歲的幹練女人,問話咄咄逼人但又不忘對證人微笑,兼具嚴厲與親和,很讓人佩服。因為她是Public Defender,所以和檢察官非常熟識,休息時會彼此閒聊幾句,答辯中交換微笑,但是檢察官詢問證人時她若反對,那聲“Objection!”喊的比誰還大聲,理由更是一大串,完全不留餘地。 Defendant 1的律師則是私人開業,年紀稍大的男人,幾乎很少開口,詢問時也問的不多,似乎功課做的不夠周詳。他的問題很多被challenge之後,證人連答都不用答,Defendant 1讓他來represent,實在很吃虧。
 
雖然與案子有關的是被告,但是整場trial聽到最多的卻是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們,他們給人的觀感非常重要。大致來說,我們都尊敬Prosecutor和Lawyer 2的professional skills,只有 Lawyer 1的不夠專業,讓人歎息。
 
除了檢察官和律師能問證人問題,陪審團也能提問。當所有的律師們都問完後,我們若需要澄清疑問,或有其他問題,可以用紙條提問。法官和眾位律師們討論後,由其中一人問證人。有一次檢察官問我的問題之前說,“這是我的疏失,我忘了問這個問題…”,我居然抓到檢察官忘了問的關鍵問題,真有成就感。
 
聽證詞那七天,一直趣味盎然。每個證人的角度不同,甚至兩個店員雖然在同一時間看到同一個蒙面搶匪,描述眼睛顏色時卻完全不同。案子是一年半前的事,因此很多證人早忘了許多細節。如何將整個故事拼湊出來,非常有挑戰性。另外,檢察官和律師們要誘導證人說出他們需要的細節,語言要非常精準。尤其面對對方律師的objection,要換不同的說法問同樣的問題,不斷的rephrase,在今日年輕人一句話就要加三四個“like”、講話sloppy又完全沒有文法可言的今日,聽這幾位律師伶俐而精準的問話,讓我心中暗叫過癮。
 
聽證的那七天,天天期盼上法庭聽新的故事。加上因為不能和任何人討論案情,包括其他的陪審員,只能在心中衡量案情,好像自己是偵探似的,十分有趣。我不知道,作證完畢後,心情會急轉直下,度過最沈重的三天。
 
更沒想到,到了Closing Argument的時候,律師們又會拋下大炸彈…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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