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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osing Argument

所有的證人都傳畢後,法官經由檢辯兩方同意後唸了三十五頁的Instructions to Jurors,每一位被告被起訴幾個charges, 他鉅細靡遺的”用白話“解釋每個條款怎樣才能算有罪,法律生硬的字句剎時容易理解的多,另外作證時聽到的什麼能當證據(evidence)什麼不是,他也細細解說。他特別吩咐,檢察官和律師說的話都不能當證據,尤其他們的問話如果證人說No,就完全不能考慮。接下來他們還有closing arguments,是他們對案情的看法,但是我們不能將他們的闡述當成證據。
既然這麼說,最後一個早上要聽結辯時,乾脆將筆放下,反正不能參考,就不記筆記了。沒想到,他們的發言會造成那麼大的衝擊。
 
檢察官先發言。原來的講臺每天都是面向證人,最後一天卻轉向了我們,也是自juror selection以後,他的眼神再度和陪審團接觸。雖然聽了那麼多天的作證,所有的資訊還是很零碎,他簡潔扼要地將重要的犯罪證據串起來,尤其是關鍵性的證據,他也不忘再次強調。他的結辯讓我再次感到一個有能力的檢察官是多麼重要,他若是組織能力不強,無法在他的演說中簡單明瞭地說到重點,說服陪審團的力量勢必大減。
 
再來該辯護律師結辯。被起訴三起搶案的Defendant 1 的律師,講句難聽的話實在是很窩囊,不僅沒什麼重點(還是缺乏能用的有力證據?),提到Defendant 1 到底是confess的video還是庭上說的是實話,他居然說出這樣的話:「你們該問自己,是我的被告值得相信,還是那位detective?我聽了無法置信,因為如果他當場要我們舉手,一定十二個陪審員都會表明那位detective比較值得信任。他問這樣的話實在很可笑。
 
下一位發言的是幹練的Lawyer 2 (Defendant 2 的律師)。當她質問檢察官的證人時,很多問題聽起來都在幫Defendant 1,因此檢察官還會object,因為她的問題與Defendant 2完全無關,只是法官都 overruled(沒有允許),因此感覺她也有幫助Defendant 1的用意。
 
沒想到在結辯中,她一改兩個禮拜來的辯護方式,居然“假設“所有的搶案都是Defendant 1幹的,然後由那個假設的角度來辯護她的被告Defendant 2 對第三起搶案完全不知情。
 
照陪審團夥伴的說法:“She completely threw Defendant 1 under the bus!”
 
她從撞車現場先說,車裡找到的Store 3的袋子裡有錢,表示車裡的人其中之一是搶匪,她要假設那是Defendant 1。她再假設前兩起搶案也是Defendant 1做的,既然他前兩起次都成功,並且沒有證據有從犯,沒有必要第三次要改變作案形態。就算第三起搶案時她的Defendant 2在車裡,也不知道店裡發生的事。她再”假設“當Defendant 2 後來看到警察而開始高速逃逸,”也許“是Defendant 1 拿著槍恐嚇司機要他開快車,Defendant 2 唯一做錯的事是撞車後逃離現場,但是他不該被判搶劫的罪。
 
她“假設”的Defendant 1 犯下三起搶案的過程,合情合理,甚至比檢察官還要有說服性,令人歎為觀止。她著重的另一點是,犯案用的槍並不是致命的武器(deadly weapon),而且搶犯在搶劫的過程沒有要襲擊人的意思。這個Deadly weapon的判定,在作證過程都沒有提出,到此時才第一次有人說到,也是我們後來花時間討論的一大問題。她並不斷強調我們的審判是無法收回的,因此若要判有罪,一定要很確定才行 。否則這個決定會伴隨我們一生。唉,不用她提醒我們也知道,只是她再度如此說,讓我們更感到責任重大。
 
辯護律師的結辯後,檢察官還能有再re-direct的機會。他可能聽了Lawyer 2 幫她的client解釋的說詞,趁這次機會還一顆炸彈。
 
我們一直知道在車子的逃逸現場和路線,總共有兩把槍,但是一直沒有把兩支槍和案情連接起來。檢察官在“補結辯”時說了他的theory:Defendant 2 不只參與Store 3 的搶案,而且他也準備在我們的小城搶另一家店。在Defendant 1 的證詞中,說他們肚子餓才開到小城來,Defendant 2下車去拉門,發現已經鎖了,上車後又開過Drive Through,可是沒有買任何東西。檢察官說Defendant 1搶Store 3時也是從正門拉門,是一樣的手法。這就是為什麼後來發現兩支槍,兩個搶犯兩把槍,就是如此簡單。他這樣說時,Lawyer 2 大喊Objection,但是法官允許檢察官繼續說。雖然這些說法純屬推理,完全沒有證據,但是因為聽起來非常合理,即使我們不能用之來定罪,但是殺傷力已經造成。
 
Deliberation
 
至此檢辯兩方該說的該做的都結束,就看我們陪審團的決定了。
 
整個開庭的過程中,一直有位法庭警察(bailiff)負責法庭的秩序,等進入deliberation,他就成了照顧我們的保姆。每天早上將我們鎖入一個小小的房間,剛好坐滿十二個人,我們若需要出房間,不管是休息、午餐,或一天結束,都要等他來開門,而且他只要一進門,我們就得停止討論。若需要法官澄清任何疑問,都要靠bailiff傳紙條,法官召集眾位律師討論後,再用書面回答問題。
 
第一件事就是決定一位Foreperson,他是主導陪審團討論的靈魂人物。他最重要的任務是讓每位陪審員都有發言的機會,當大家七嘴八舌爭論時,他得維持秩序;當話題偏向情緒化的發洩時,他得導入正軌。我們選的是一位小學校長,他據有上述的長處,有條有理地帶領我們討論,功不可沒。
 
我們這個陪審團各行各業都有,有消防隊員、小學老師、retailer的售貨員、護士、大學生,大家的生活經驗不同,看法也不同。 十二個不相干的人要討論事情,不是那麼容易。尤其我們清楚地分兩類人:一類非常感情化,另一批人則比較理性。有人一開始就說:「被告那麼年輕,若是被判有罪,這一生怎麼辦?」馬上就有人反駁:「這不干我們的事,根本就不該討論!」陪審團只負責判有罪與否,如何懲罰判刑是法官的事,與我們無關,也只有如此,我們才能平心靜氣地就事論事吧。
 
兩位被告被起訴的不只一項,Defendant 1被起訴三起搶案的Second degree robbery, Defendant 2只被起訴最後一項搶案;另外有使用deadly weapon、拒捕、收藏贓物的其他比較小件的起訴。基本上我們對Defendant 1的involvement比較沒有疑問,但是銀車的主人就比較難下定論。為了慎重起見,我們仍然重新看過追車、confession、以及店裡搶劫的錄影帶,比照在車上搜出的證物,和Defendant 1 被抓時身穿的衣物,一一比對。仔細鑑定後,確定Defendant 1撞車後逃逸時穿的衣物真的與Stores 1 and 2搶犯一樣,甚至發現錄影帶裡的搶犯穿的鞋能看到Nike的標記,與他被捕時穿的黑色Nike球鞋一樣。證詞中唯一矛盾的地方是證人描述搶徒眼睛顏色,一說藍色,一說綠。Defendant 1的駕駛執照寫的是hazel(淡咖啡色),但是坐的靠近他的陪審員均說他的眼睛是很深的藍色。我們傳閱他的駕駛執照和羈押時的照片,描述眼睛顏色也是眾說紛紜,可見同樣的事,描述起來真的不見得一樣。這也是檢察官的結辯時說的,證人說法分岐才是正常的,若是完全一樣,反而有串通的嫌疑。大部份的證據確認,而我們也相信他在confession說的是實話,作證時則不足以信任,第一輪投票就全體同意他在前兩案是有罪的。
 
再來討論比較棘手的第三件搶案。
 
撞車後被抓的是Defendant 1,因為與前兩家店是相同的搶法,加上車裡取出的贓款,讓我們都毫不懷疑他有涉案,並且有可能就是進店裡搶劫那人。但是Defendant 2的參與程度比較難判定。可能檢方也知道證據無法明確指出誰是搶犯,因此這個Second degree robbery charge不須確認是誰開車誰進去,只要我們認為嫌犯早已知情並有幫忙作案(幫搶匪開車逃離現場)的功能,就能判這兩個人robbery。
 
我們對Defendant 2是否涉案,意見非常分歧,其中兩位陪審員,堅定地認為所有跟 Defendant 2 有關的證據根本無效。這兩位持少數意見的人講話時,其他不贊成的人馬上插嘴辯論,害他們不能說完,頻頻說:「請你們起碼讓我們把一句話說完好嗎?」小小房間的溫度急速上升,又要仰賴我們的foreman化解,讓大家輪流將自己的看法慢慢說,每人才有發言的機會。
 
陪審團討論的目的不是要說服每一個人,到最後讓大家意見一致。而是公開討論每人的看法,只要大家保持open mind,覺得合理就能改變自己原先的想法,這就是討論的目標。但若是聽了其他人的分析討論都還無法動搖個人的信念,是沒有必要因為自己是少數而屈服多數的意見的。因此,陪審團的決議有三種可能:
 
一,Guilty(有罪)。 二,Not true:就是說檢方的charge不成立,有可能是陪審團一致認為被告無罪,也有可能是我們有reasonable doubt。一開始法官就講的很清楚,若是有同等的證據,讓我們覺得有罪和無罪的可能各佔一半,就得判無罪。三,Cannot reach the verdict:當十二個人無法做出同樣的決議,這個charge就沒有判決。到時則由檢方決定是否還要再開庭專審那項。還好每個控告都是獨立的,所以只要有共識的charges,還是能單獨成立。
 
對於Defendant 2 到底有沒有涉案,我自己也有些疑問,但是大家七嘴八舌的,也很難靜靜想清楚。某天到了“下班”時間還沒有結論,回家後我拿出筆記本,把正反的證據都列出來。因為presumed innocent 的觀念,我盡量列出對他有利的證據。但是很快地,我就發現自己列的證據都指向他沒有理由不知道當天坐在同一輛車內的Defendant 1 是要去搶劫,因此有可能他就是共犯。為什麼呢?
 
·      證詞中一直沒說在Store 3的搶劫中,Defendant 2到底有沒有在車裡。因為那位店員沒有看到搶匪上車時,到底是上駕駛座還是另外一邊,因此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當時在車上。只是,他的律師卻沒有否定這點,甚至在結辯時的理論就是他當時在車裡等,但是不知道朋友進去是搶劫。但果真如此,Defendant 1 進去時臉早就蒙好,他不會懷疑?
·      他的車牌散在車內,外面掛的則是偷來的車牌,身為車主,不管是不是他掛上去的,他一定知情。為什麼要換車牌呢?最有可能的就是他計畫要去做什麼不法的事,例如搶劫。
·      他和Defendant 1 許久不連絡,但是在搶案發生前的下午忽然密集通話,直到搶案發生前兩個鐘頭結束,未免太巧合了。
·      他開的車看到警察車後就快速開走,姑且假設是Defendant 1逼迫他開的,但是若他沒有心虛,為什麼撞車後會逃走呢?若是一般人在無辜的狀態下被逼迫開快車,被警察車追馳後撞車,威脅的人早已棄車逃逸,餘悸猶存的狀況下一定是發抖地搖搖晃晃走出來 ,舉雙手向警察說:「我什麼都不知道,我什麼都沒做。」他會拔腿就跑,一定心裡有鬼。
 
以上若是只有一件單獨存在,是無法證明他有涉案的。但是這麼多的證據連在一起,只有一個合理的解釋,就是他有罪。
 
第二天再回去討論,大家都有機會冷靜想想,再輪流發言後,連那兩位有疑問的陪審員都信服Defendant 2知情,於是也判他有罪。
 
接下來就是最具爭議的,搶徒的槍是不是deadly weapon?
 
Charge裡面說這個deadly weapon是non-firearm,不具爆破力,但可以導致身體受重傷。我對槍一竅不通,以下的解釋都是靠其他陪審員解釋才大概了解。當時車裡找到的槍是aerosol gun,長得很像手槍,但是打出來的是小小的塑膠球,唯一有可能讓人受傷的就是眼睛。至於那個被丟到路上的槍則是pellet gun,是拿來射鳥的武器,則有可能讓人嚴重受傷。當時Store 3店員指證的是那把aerosol gun,於是我們討論的焦點就是,那把槍能不能讓人受傷?
 
也許是大家被關在同一個房間太多天,也許是這兩個人確定都要去坐牢的負擔重重的壓在每人心上,討論這項charge時,大家都不知不覺地激動起來。有些人根本就不想就事論事,他們說反正搶劫都定罪了,為什麼還要再加這項deadly weapon的罪,我們不能通融一下嗎?包括我在內的另外一派則是強調不能加入感情因素,我們要討論的是能讓眼睛瞎掉的武器,算不算deadly weapon。
 
好不容易導入正題,又無法釐清到底眼睛受傷算不算嚴重。還有一點是在confession的video裡,Defendant 1強調他沒有用真槍是因為不願在任何狀況下有任何人受傷,這點與找到的aerosol gun也吻合,到了第二天下午我們才決定這項判Not true。
 
我們花了三天的時間才決議完成。在deliberation的過程,我發現自己的態度從聽證時的興奮,轉成深沈的壓力與無盡的負擔。我對這些無法為自己的生命找到正確出路,進而做下愚蠢的犯罪行為的人,除了憤怒憐憫,也有深深的無力感。
 
第三件搶案在袋子裡找到三百元,前兩件搶案搶到的錢想來也只是幾百塊,因為這些便利商店都有規定,只要收銀機的錢超過一兩百塊,多餘的錢就要放到保險櫃裡,而顧店的人是沒有保險櫃鑰匙的,因此搶匪只能拿收銀機裡有限的錢罷了。如果好好去找份工作,幾百塊錢賺不來嗎?值得冒險去搶劫,然後將生命浪擲在監牢裡?我又想著,其實前面兩件案子因為他順利逃逸,完全沒有歹徒的線索。偏偏他還要去搶第三家,就被抓了,順便破前兩件的案子。若是他搶完前兩家就收手不做,就不會被抓。可惜嚐到非法甜頭的人,唯一能使之住手的就是被逮捕吧。我又想到那些店員,認真誠實的做該做的事,卻無緣無故被拿槍恐嚇,即使搶徒知道不是真槍,對他們來說卻以為生命只在旦夕,受如此的驚嚇毫無公理。
 
審案過程的兩個禮拜,我在法院進進出出,也見到許多平常生活從未見到的景象。有天通過金屬檢測後(metal detector)和物品的X光檢查,正要拎起我的皮包,忽然警察走過來擋我:「請等一下。」我還以為是自己的皮包有問題,止步後往前一看,發現四位穿著灰色條紋囚衣的牢犯,雙手被手銬圈著,手銬又由鍊子相連,這樣四人銬成一串地依序下樓,前後有警察押著,因此不願有人接近他們經過的路線。這是我有生以來第一次見到穿囚衣的人。後來有次我們deliberation休息時坐在法庭外休息,見到六個囚犯銬在一起進入法庭,後來有人進去,看到他們坐進“籠子”裡面聽訊。這六位囚犯雖然被銬著,卻是神情輕鬆,彼此間還有說有笑。看到他們如此神色自若,讓我更感慨。
 
某日中午休息時間,我出去散步,尤其法院裡特別冷,讓身體暖暖也好。我對法庭附近不熟,不敢走太遠。忽然間在一處公寓區聽到吵鬧聲,直覺就是會不會是爭吵或是發生什麼事,我的心怦怦亂跳,放慢腳步走近,才發現喧譁聲只是許多孩子在玩耍。有天一位媽媽帶著兩個小朋友來家裡敲門,要我資助其中一個小男孩去參加美式足球隊。給錢後我順便跟他們聊聊,末了那位媽媽要我留下我的名字,因為她要孩子以後寫謝卡。後來我卻開始疑心疑鬼,不知道會不會是騙局? 我眼中的世界,雖然不是天真的玫瑰色,起碼沒有如此逼人的不信任,但是經過這兩個禮拜的洗禮,完全變了。
 
陪審團決議的第二天,我們為了deadly weapon辯論到面紅耳赤,一位陪審員疲憊地說:「Let’s take a break. Get outside and stop talking about this for a while.」還勞bailiff來放我們出去。那天直到“下班”時間了還是沒有結論,回家時只感到身心俱疲,像洩了氣的皮球。 在選陪審團的過程,記得律師問過,如果要決定別人命運的責任太沈重,可以要求不要當這件案子的陪審員。那時候完全沒有感到會有多麼了不起, 直到決議的最後幾天,明明不是我犯下的罪,感到的負擔卻像是我的錯似的。這樣的壓力,是開始在庭上聽證時沒有料到的。討論的最後一晚,做了惡夢半夜嚇醒,又不敢貿然闔眼,怕重回惡夢中的情景。平常只要現實中心情不好都會作惡夢,這次明顯的是陪審團的經驗讓我心情沮喪,嘆了口氣想:「這個trial快點結束吧!」
 
Verdict
 
第二天八點半我們就開始討論,到下午兩點半做出決議。法官一知道有決議了,就將被告和所有律師們召集來,當天三點半我們就進入法庭宣讀結論(verdict)。
 
開庭時總是陪審團最後進法庭,所有的被告和律師及檢察官站著等我們進去坐好了才坐下。每次休庭他們也都起立等我們先出去。有一次午餐休庭時,我從陪審席站起來,低頭看自己的大背包,想著要帶大包包出去,還是拿幾件就好了,好不容易考慮完,一轉身才發現所有的人都還恭恭敬敬地站著等我出去,這下子嚇得也忘了拿其他東西,落荒而逃。這樣對陪審團的尊敬,一直到最後一天才恍然大悟:無論開庭過程檢察官和律師們如何的努力,最終還是要等陪審團的決定。我們是審判過程非常重要的環節啊。
 
最後一次進法庭,見到熟悉的起立恭迎景象,腳步卻逐漸沈重起來,觀眾席坐滿了被告的親戚朋友,短時間都集合來到聽判決。等我們坐定,法官請clerk開始唸我們的verdict時,我的手腳開始發冷,心跳無由地加快。Defendant 1 神情緊張 ,害我也開始冒冷汗,好像自己在等待審判似的。等到第一個guilty的判決唸出後, Defendant 1 馬上掉眼淚,坐前排的一位陪審員也頻頻拭淚,害我坐在後方得強力忍著想哭的衝動。每唸完一個決定,clerk就會問我們的foreman,這是大家一致的決定嗎?等所有的charge都唸完,辯護律師還要求陪審傳閱審判書,然後法官一位一位問:「Juror number X,這是你的決定嗎?」 難道辯護律師還期待我們會在問話過程忽然翻案嗎?但每次回答“是”的時候,我的心還是糾結了一下。要判別人的罪,真是說不出的沈重呀。
 
最後法官轉向我們,非常誠懇地說:「 你們是我這兩年來,見過最認真又堅持(“most hard-working and persevering”) 的陪審團。 謝謝你們!」他這麼說,決議這幾天的壓力與疲憊都值得了。後來私下討論法官怎們會知道我們認真,可能是因為最後的決議,除了deadly weapon其他都是有罪,這樣的判定可以很草率,我們卻商量了三天才確定。另外從我們的書面提問,法官也能猜出我們的思考方向和擔心的思慮,知道我們不是隨便就做出決定的。(結束後在法庭外,檢察官也出來跟我們聊了一下,他第一句話就是”What took you so long?”,一度讓他很緊張。) 法官又解釋,判刑的過程將由他斟酌被告以前的犯罪紀錄,以及其他的客觀情形決定,一個月後將在同一個法庭宣判。
 
走出法庭後,跟其他的陪審員互道再見,這十二個人因為機緣巧合被集合在一起,做了重要的決定,以後不可能再全數聚首,但我想沒有人會忘掉這個經驗吧。回頭又望了法院一眼,只見灰色屋頂的後方天空很清很亮。擔任過陪審團的人,一年內不會被叫回來,我卻覺得一年太短了,起碼要五年十年忘掉衝擊,才有能量再回來面對負面的人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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