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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美國公民的義務之一就是參加陪審團(jury duty)。最近我被選去當陪審員(juror),此經驗不僅使我大開眼界,也讓我接觸到生命中從未面對的一面。 這個過程中我的思緒與感觸像是坐雲霄飛車,騰雲駕霧般地翻來覆去。正義(justice)是什麼,能被定義嗎?我不確定,但還是把這整段經驗寫出來吧。
Jury Selection(選擇陪審員)
 
這個案子召集了非常多的候選人,我們全被叫進法庭坐在觀眾席,然後一次大約有二十個人被叫到陪審團的座位坐。陪審團的椅子標有號碼,從一到十四(陪審團總共十二人,外加一到兩位候補,若是審判途中陪審團有人因故不能繼續,則由候補替代),然後前方再放五六張椅子。 陪審團的對面,坐著兩名被告(defendants)和他們各自的律師,另外一張桌子則坐著檢察官(prosecutor)。 法官先說明大原則,再來是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的輪流質詢,他們能挑任何一位候選人問問題,然後依照候選人的答案,法官及律師們可篩掉不適合的候選人。這些人離開後,空下來的一到十四號椅子就由還在前方椅子的人填補上去,再還有空的位子,則從觀眾席繼續叫上去,就這樣一輪一輪的篩。整個過程像下棋,檢察官若是踢了這人,辯護律師得刪誰呢? 辯護律師和檢察官能篩掉的總人數有限,因此得小心選擇,但也不能太挑,因為若是後來被叫上來的沒有更適合的,他們也只能用最後那十二個人(外加一到二位候補的陪審員)了。
 
篩選的依據為何呢?
 
法官先解釋這個案件與搶劫三家便利商店有關,然後他解釋陪審員的責任。他強調被起訴(charged)不代表有罪,每位被告的預先設定是“假設無辜”(presumed innocent),而不是假設有罪(presumed guilty)。檢察官得提出確切的證據,讓陪審員毫無疑問地(”beyond reasonable doubt“)能相信被告犯下了被控的罪,才能做有罪(guilty)的判決。 雖然假設無罪(presumed innocent)是美國法律最重要的信念,但是一般人不見得同意,質疑此信念的人就會被篩掉。
 
再來就是候選人是否認識被告、證人、以及檢察官或辯護律師,或是親人與執法單位有關。 當天的候選人中有法官的太太,還有警察的太太,另一位則是太太在檢察官的辦公室工作。這些人雖然自陳不會偏頗,還是馬上被請走。另外,因為案子與搶劫有關,也會被問到自己和親人朋友是否被搶過,這些人因為有如此的經歷,也許無法公正,都被請走。
 
從詢問中也可以對他們的辯護方向有所猜測。例如辯護律師一再詢問,若是有警察和一般民眾的證詞,警察因為有訓練,知道如何在庭上應對,聽起來也許比較令人信服,而一般民眾可能會緊張,會不會因此比較相信警察的證詞呢?於是我們可以猜出這個案子會有許多警察作證。我想辯護律師只是要這些陪審員候選人先想想,警察真的就比較值得信任嗎?
 
一位警察的太太被問及會不會比較偏頗,她說不會, 正因為先生和認識的人多是警察,她反而會更質疑警察的證詞。律師問為什麼?她支吾許久後說:“Let me just say, my husband is not perfect.(這樣說吧,我的丈夫不是完美的)”,庭內的人均哄然大笑。
 
我也聽過警察偽造證據的新聞。我讀研究所的鄰鎮,發生過一件令人髮指的血案。一家四口,孩子才為十一和十五歲,歹徒闖入後將四人綁起來眼睛遮住,強暴了十五歲的女孩後,開槍射擊四人頭部將他們全殺死。之後他在房裡灑汽油,點火燒屋。偵辦的過程找到了一名嫌犯,在逮補的過程中此嫌犯持槍對著警察,警察開槍殺了他。後來嫌犯的母親承認用了兒子在受害人家中拿的信用卡,因此殺人者應是那位嫌犯沒錯。沒想到兩個警察在那位嫌犯母親的工作處取得她的指紋,謊稱是在燒屋用的汽油罐上採到的,為此那位母親頂了放火和入屋搶劫的罪,被判了17-44年的刑。她入牢兩年半後檢辦單位才發現原來是警察捏造證據。犯罪的能力不是“壞人”才會有,執法單位腐敗的人所在多有。
 
每位候選人還會被問到自己的職業,還有同一戶成人的職業。有法律知識背景的幾乎很快就被踢掉。當天有兩位律師,被問到當陪審團討論定罪過程(deliberation)會不會用自身的法律知識影響陪審團,她們的答案都是“I can’t help it.(我無法不那樣做。)”,這當然是老實話,但也因此很快就被請出去。
 
候選人還會被問到以前是否當過陪審員,當時有沒有達成定案的決定(reach verdict)?這也是一個指標,若是以前有定案,表示這人能夠與他人和諧討論,被留下的可能性就增強很多。若是流案(hung jury,就是十二個人無法有同樣的看法,因此沒作成決定,檢察官可以選擇要不要重審),通常就會被請走,因為律師擔心上次無法定案,這次會不會因為上次的不快經驗而輕易妥協。
 
選擇的過程,檢察官和辯護律師有各自的考量,檢察官踢掉親人曾經搶劫過或觸法,辯護律師則刪掉與警察或法官有關係、或是曾經被搶過的人。我在觀眾席坐了一整天,眼看身旁的人越來越少,上面的候選人還是一直被替換 。隨著每輪的詢問,對陪審員的選擇方式漸漸地了然於心,我有預感如果被叫上去,不太可能被踢掉。因為我不認識被搶或搶劫的人,也沒有親戚朋友在警察或司法單位工作,更不認識被告和庭上的律師或法官,完全不符篩掉的原則。
 
第一天的陪審團的選拔結束,上方的十四個位子還是有空位,於是所有還留在庭內的候選人都被命令第二天再回來報到。那天回家我和V討論一整天觀察的心得,我的疑問是,案件的判決攸關被告的命運,為什麼不像德國的系統,讓有法律背景的法官決定呢?我們這些不懂法律條文的“平民”何德何能副此大任?V兩手一攤,說,This has always been our system. (我們國家一直用這個系統),我收到的被召喚來選陪審團的信(jury summon)上是這麼寫的,”Trial by jury is one of the fundamental ideals of American democracy.(靠陪審團來審案是美國民主的基本信念),是怎樣的信念造成如此的系統呢? 這個系統依賴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能夠說服這些”平民“陪審員,十二個人用自己的經驗與看法決定那些證據是否能夠證明被告有罪,唯有十二個人都同意才能定罪,只要有一人懷疑(reasonable doubt)就得判無罪。這又追溯到假設無罪(Presumed Innocent)的信念,也就是寧願誤漏有罪的人,也不願無辜的人入獄,這就是美國司法系統的立足點。當然我們知道無辜的人被陷害而入獄還是大有人在(例如前面舉的嫌犯母親入獄的例子),這也更支持不應有死刑的判決:入獄的無辜者只要活著,還有機會平反;死刑一執行,就再沒有挽救的機會了。
 
我發現自己開始產生矛盾的心情。原本是很不想被選上的,前兩個星期才回台灣度假,工作進度已經落後,沒想到一回來就被叫進法庭,若是被選上,我的工作又要再擱置兩個星期(這是一開始就被告知的預定審判期),真是萬分不願。但是隨著選拔的過程,我的好奇心被激起,加上與V討論後,感到若是能當上陪審員,親身經歷美國的司法系統,未嘗不是寶貴的經驗。
 
第二天就懷著既不願被選上,但又暗自期待被選中的矛盾心情回法庭報到。這次我第一組就被叫上去,坐到十四號的位子,輪到陳述職業時,我因為前一天已經聽過太多次,知道法官要問的是什麼,乾脆一骨碌地全部報出來:我做什麼工作,公司做什麼,先生是什麼職業,哪個field。我講完後法官只是對我微笑,一句話都沒追問就繼續問下一個人。輪到律師個別詢問時,他們乾脆整個跳過我,什麼都沒問。那輪中前面十二號有人被請出去,我就被叫到其中一個位子坐定,之後又過了幾輪,直到最後始終沒被叫下去。
 
就這樣,我開始了人生第一次的陪審員經驗。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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